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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4-06 | 政府工作尽量少用道德手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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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工作尽量少用道德手段
2008年04月02日 08:11:13  来源:南方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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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河南南阳市淅川县公安局新任局长畅建辉在省公安厅表彰大会上说,发生在该县的8名儿童被拐系列案,由于没及时破案,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,给全省公安工作抹了黑,该局把12月24日定为“局耻日”。南阳市淅川县公安局因在县级公安局综合成绩排名中倒数第一,被点名批评。

    客观来看,刑事案件的破案,具有相当大的概

率因素。与渔民捕鱼一样,有点“靠天吃饭”。很多“无头公案”,即使公安局有天大的本领,再好的技术手段,还是无法侦破。所以,从制度上加大公安的责任,不一定能够成正比地达到破案率增加。相反,给具体办案人员进行破案率和破案进度的规定,依赖单纯的政治施压,有时候起的还是负面作用。

    这样的数字模式管理,对于政治实践来说,有好的一面,也有坏的一面。好的一面是便于管理,便于统计,便于从大局出发推动工作,坏的一面是不可控制的因素太多。就像医院,从医德的角度来看,当然是希望没有病人,而公安局应该希望犯罪不再产生。破案率规定,有时候就会带来冤假错案。

    定出“局耻日”,在道德上增加公安的心理压迫,迫使他们卖力。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,没有及时破案,是公安自己主观条件造成的。这样子,提到“局耻日”就心里内疚和有耻辱感。“局耻日”令人有耻辱感,就是指在这种事情上,公安具有责任能力,具有过错。

    谋事在人,成事在天。如果让人来承担“天”的责任,虽然如此规定了,人肯定是口服心不服,会产生逆反心理。这样一来,规定就会虚置,而且倘若这样的耻辱感形成了习惯,最后可能不以耻为耻。

    过于依赖数字模式管理和在道德上施压,实际上隐含着对具体办案公安人员的不信任。而公安人员办案,是一种政治法律行动,需要信赖关系。如果没有信赖关系,那么他们就不能作为执法人员,作为国家法律权威的象征,获得法律的授权。因此,这种隐含着的不信任,不能渗透到具体办案中来。

    定出“局耻日”,如果公布出来,让民众知道,会有两种结果:一种是认为公安局很有责任感,很有担当;一种是认为公安局在作秀,无关痛痒。民众对道德问题,心中自有一杆秤,眼睛雪亮看得清楚。对于民众来说,重要的不是什么“局耻日”,而是社会稳定,只要社会稳定,即使有一桩两桩“无头公案”,他们也会谅解。没及时破案,也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。这样就很从容,对具体办案人员信任,局面就会往好的方向扭转。

    政府中的工作,不等于社会上的人际关系,不能轻易用道德手段来调整。这里要慎重,能尽量不用的,就尽量不用。如果用道德手段来调整,反而不好开展,因为道德是多元的,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站在哪一边都不好,因为另一边必然指责。不站在任何一边,也难办,公和婆都会指责。

    用道德来讨论政治,就会出现道德相对主义:不干坏事,说良心话,表扬;不贪污,表扬;微小进步,也表扬。道德底线上下,只要有比较,只要有一个更坏的,那么相对不坏的,或者相对好的,就要被表扬。(陈永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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